索 引 号: D00100-03-2025-0043 分 类: 其他文件
责任部门: 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5-04-25 17:34:03
标 题: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浏览: 文件编号: 赣民规字〔2025〕1号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着力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照护服务难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要求,现就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切实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下,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提高服务类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坚持统筹兼顾,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补助对象、额度及标准

  中央及省级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统筹安排配套资金,补足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不足部分。

)补助对象

  本通知所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本文所指失能老年人是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是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集中照护范围拓展至“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条件的,可自愿选择享受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政策或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政策,两者不可同时享受。

)补助额度及标准

  各地应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总体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护理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工作流程

  (一)对象摸底。各地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对低保对象中失能及高龄老年人进行摸底,了解老年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能力状况、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等,对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做好政策宣传。

  (二)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需要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和《江西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赣民规字〔2024〕6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

  (三)入住养老机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就近就便选择入住定点机构目录中的养老机构,并在入住后7日内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确需跨区域实施集中照护服务的,应先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跨区域集中照护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入住跨区域所在地民政部门确定的定点服务机构;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定点机构绩效补助均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入住养老机构时,要与机构签订入住协议,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并按协议缴纳养老服务费用或签订缓缴协议。

  (四)申请补助。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完成后续申请流程。

  (五)补助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事人享受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护理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补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在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前已经自行入住养老机构超过30日,超出部分不予补发。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六)停止或调整补助。各地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定期核查评估机制,每月核实补助对象情况,及时确认补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并做好资金发放管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本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四、加强机构管理

  (一)建立服务机构目录。县级民政部门要广泛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积极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建立符合条件的定点养老机构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定点机构目录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2.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且在硬件设施、失能护理能力、护理人员配比、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等级老年人的服务条件3.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县级民政部门要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绩效考核要求和最高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承担兜底线、保基本职责,市县福利院、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及具备条件的乡镇敬老院等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主动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二)加强绩效考核。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可操作、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护理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资金使用等,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设定绩效补助系数。

  (三)加强服务安全监管。各地要加强对接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的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养老机构需将补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做到人、床、机构一一对应,全程可追溯、可跟踪。各地要依托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综合平台等,加强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并探索通过人脸识别、扫码打卡、人员定位等技术手段加强跟踪监测和服务质量监管。发现定点养老机构不按照服务规范和协议提供服务,或者在限额收费标准之外向补助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约谈,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服务单位资格;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欺老虐老等侵害服务对象人身权利,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应当将其从定点机构目录移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两级民政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县级民政部门开展的补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进行随机抽查。各地要加强养老服务、社会救助、残疾人社会福利等民政部门有关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补助对象审核认定,提供低保对象中老年人领取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护理补贴情况、补助标准及动态管理等信息,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工作,同时协助养老服务职能部门确定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认定条件、服务标准;负责残疾人社会福利的民政职能部门协助提供低保对象中老年人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情况、补助标准及动态管理等信息。民政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助分配、支付、监管工作及养老机构绩效补贴发放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养老服务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字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能化。

  (二)加强制度衔接。各地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

  (三)加强资金监管。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将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评价,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调节系数。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使用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支付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和对收住补助对象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补助,不得超范围使用。补助对象情况应通过公示栏、网络平台等场所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如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定点养老机构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应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四)加强政策宣传。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是政府为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依靠个人和家庭难以化解的贫困、失能、无人照顾等风险,对其提供的服务类救助,要厘清政府、社会和家庭、个人责任,引导家庭和个人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各地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养老服务、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采取(村)社区宣传栏、制作宣传手册、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向低保对象宣传解读政策。各地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赣民规字202311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5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此件有效期: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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